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材料供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多孔砖、实心配砖等建筑产品用于永川某某三期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在供货完毕后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1月16日对账并结算货款为123259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2020年4月23日原、被告签订《关于永川xx三期工程砖体供应材料和资金占用费的结算单》对上述货款、补偿标准进行约定并确定了截止2020年4月16日的付款额为130654.54元(货款123259元+资金占用费7397.54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上述货款及相关费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3259元及违约金。
2、律师点评
双方存在供货关系,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依约提供了货物,但被告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迟迟不予支付货款。在发现被告不愿意或者每月能力支付货款时,应当及时终止供货,避免损失的扩大。
3、专业意见
在商业往来中,要注意合同的签订要严谨,建议在合同签订之前请律师审查。另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需要注意留存交易材料,避免维权困难,是很不值得的。在本案中,在供销合同被告加盖公司的公章,但在结算单出现了项目章(备注为经济合同无效)。所以,在签字盖章时,需要仔细审查。
陈泥均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