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泥均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8日 54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本案的原告何女士与被告王先生系原先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何女士给了部分钱给被告,一部分是一起生活开支,另外一部分是被告找原告借的。截止到2018年4月,被告尚欠原告数万元。原告何女士比较聪明,找到被告双方形成了书面的债权凭证(能够证明债权的书面材料)。
恋爱期间,双方的消费行为应理智。对于确属借款的部分,双方应该形成书面的债权凭证,及保留好转款等材料,便于今后更好的维权。很多恋人在热恋中,把对方视为自己一生的伴侣,往往没有留存证据,假如某一天分手,你的感情付出得不到回报,你给对方的钱,因无法证明该款的性质,和双方的特殊关系,通常会认定为赠与行为。
建议恋爱期间的朋友,理性看待恋爱关系,借款的必要证据还是要保存。避免在分手之后,人财两空。除了借款协议之外,还需要保留其他材料进行佐证。我在接受委托之后,积极给对方联系,进一步固定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