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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成功追回 319 万余元工程款|建设工程转包纠纷胜诉案例

发布者:施玲玲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实际施工人成功追回 319 万余元工程款|建设工程转包纠纷胜诉案例

很多实际施工人做完工程拿不到钱,还会被发包方以 “属于挂靠、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 为由拒付工程款,本案代理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要点,帮助当事人全额拿回欠付工程款项。

案件背景

发包人就一处工程项目签订总包施工合同,总包单位承接工程之后,和我方当事人签署名义上的内部承包合同。我方当事人并非总包单位在册职工,案涉项目全部由当事人实际投入资金、组织人员完成施工,属于工程转包情形。 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备案,双方完成工程造价审定。发包人支付大部分工程款后,剩余部分工程款迟迟不予支付。发包人抗辩我方当事人属于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还提出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应当扣除管理费、应当抵扣违约损失等多项理由拒绝付款。

诉讼过程

当事人无奈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 庭审过程中,发包方提出多重核心抗辩:一是质疑承包协议真实性,主张当事人与总包方恶意串通,存在虚假诉讼嫌疑;二是主张当事人属于挂靠,依据法律挂靠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要钱;三是要求扣除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还提出工期损失应当在本案一并处理。 代理律师针对对方全部抗辩逐一拆解:核实并提交承包合同原件,结合总包单位自认、工程施工全流程证据,厘清转包与挂靠的法律区分,论证我方属于转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同时说明管理费属于实际施工人和总包单位内部约定,不能拿来对抗发包人应付工程款义务,利息诉求结合案件情况进行主张。 一审法院采纳代理核心代理意见,判决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本金。 发包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继续坚持挂靠关系、证据存疑、应当扣减款项等上诉理由,还补充提交多份新证据试图证明挂靠事实。二审阶段代理律师继续应诉,对新证据逐一质证,区分招投标文件签字、资料移交行为和挂靠法律认定的边界,结合全案证据强化转包关系的事实认定。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对方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判决结果

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判令发包人向我方当事人支付工程款3195105.30 元;案件一、二审诉讼费均由发包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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