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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景XX劳动争议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施玲玲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3日 3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XX等23人与被执行人上虞XX公司(以下简称XXX)劳动争议仲裁纠纷案时,经申请执行人章XX、景XX、赵XX申请,决定将XXX移送本院破产审查,同时,绍兴市XX公司、绍兴市XX公司认为XXX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向本院申请对XX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审查后,通知XXX。XXX认为对申请人负有债务属实,但其名下尚有房地产及地下XX管道设备、机房设备等价值约2.7亿余元,其名下债务约2420万余元,目前公司尚在经营提供网络服务,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故不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XXX于2004年4月23日在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XX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50万元,股东为上虞市XX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冯XX、蒋XX、章XX、罗XX、夏XX、范XX。经营范围为:通讯设备的销售、安装;第一类增值XX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一类增值XX信业务中的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不含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XX合作业务;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维护。申请人章XX、景XX、赵XX、绍兴市XX公司、绍兴市XX公司对XXX享有到期债权未获清偿。根据本院执行决定书载明,XXX在本院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33件,涉未执标的达5458万余元。根据XXX提供的资产负债表载明截止2019年12月,其名下资产总计1.68亿余元,负债总计1.19亿余元,其提供的损益表载明2019年度累计净利润为-22.5万余元。
本院认为:XXX系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XX登记且在上虞地区经营的企业,本院作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章XX、景XX、赵XX、绍兴市XX公司、绍兴市XX公司对XXX享有到期债权,其作为申请人主体适格。XXX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可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XXX名下虽资大于债,但资产均系不动产及网络XX设备,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严重不足,亦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XX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条件,加之其存在扩大亏损之情形,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对XXX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章XX、景XX、赵XX、绍兴市XX公司、绍兴市XX公司对上虞XX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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