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玲玲律师 09:00-21:00
施玲玲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8205755366
咨询时间:09:00-21:00 服务地区

低价转移共有房产逃债?债权人成功撤销房产交易,保住50万债权实现基础

发布者:施玲玲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8日 1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低价转移共有房产逃债?债权人成功撤销房产交易,保住50万债权实现基础

案件背景

债务人向我方当事人出借取得50万元借款,借款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我方当事人起诉并拿到调解文书确认债权后发现,债务人和其配偶,在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将二人共有的一套129.27㎡房产,以85万元价格转让给近亲属。结合房产当时市场行情,该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 70%,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通过该操作缩减自身可偿债的责任财产,直接导致我方当事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兑现的风险。我方当事人为维权,产生2万元律师代理费。补充背景:债务人和配偶此前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案涉房产归配偶个人所有,但房产始终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外登记仍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

诉讼过程

一审阶段:我方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这套房产转让行为,并要求对方承担本案维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对方抗辩,称依据离婚协议,案涉房产属于配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评判本次交易价格,不属于低价转移财产。一审法院核查市场价格、交易流水后,没有采纳对方全部抗辩,认定构成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支持我方撤销房产转让行为、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求。

对方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二审中对方继续坚持两点核心抗辩:第一,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房屋归配偶个人,转让时房屋就是配偶个人财产;第二,应当使用税务核定计税价作为房屋合理市场价,交易价格不存在过低问题。二审庭审中,我们重点抓住两个关键事实举证说理:一是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未完成不动产过户登记,物权不发生变动,房屋转让时依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二是税务计税价格仅用于缴税,不能等同于房产实际市场交易价格,结合房屋面积、交易时点房地产市场行情,结合当事人一审自认的市场价值,案涉成交价格已经低于市场价70%,符合法律规定的明显不合理低价情形。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对方全部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转让行为,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承担我方当事人支出的2万元律师代理费,我方当事人的债权得以保留财产执行基础。

施玲玲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8
  • 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
    • 执业8年
    • 18205755366
    • 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平台积分

      567分 (优于71.2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4篇 (优于94.44%的律师)

    版权所有:施玲玲律师IP属地:浙江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2642 昨日访问量:5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