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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X、张X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施玲玲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5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章XX,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玲玲,浙江方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章XX与被告张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无法送达诉讼材料,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14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向章XX购买装潢建材产品合计234000元,原告已按时、保质的完成供货。2019年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确认欠款金额2340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部分货款,尚欠21400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诸贵院,请依法判决。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三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根据以上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章XX与被告张X存在装潢建材买卖往来,2019年2月2日对账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三份欠条,款项共计234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归还20000元,被告未能全额支付货款具有过错,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应支付原告章XX货款214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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