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中国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XX、马X、中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XX(2018)浙0604民初8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XX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中国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