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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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代理被申请人,申请人诉请15余万,经过开庭答辩成功减损80%,仲裁委仅支持了申请人3.15万元

发布者:李松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9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顾XX主张了15余万的诉求,经过本律师应诉答辩,仲裁委最终只支持了31500元。

【律师点评】:1.法律援助确实是帮助弱者的有效保障,但是若有能力,建议花钱找一个善于解决问题的律师,毕竟法援律师良莠不齐(这是事实);

2.打官司、走仲裁都不是目的,把问题解决才是最终目的,千万不要置气(拒绝调解,不仅枉费了我大雾天想方设法的从保定赶回来的好心,结果更得不偿失)。


石家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委员会裁决书石新劳人裁字(2021)297号

申请人:顾XX,男,汉族,1987年XX日生,住石家庄市鹿泉区XXX路与XX高速交叉口XX名邸X-X-XXXX室。

委托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石家庄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XXXX大厦XXX室。

委托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申请人顾XX与被申请人石家庄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等争议一案,石庄市新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赵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李X,被申请人石家庄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X、陈XX出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2019年5月13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每月工资为7000元。2020年5月至10月,受疫情影响,申请人每月工资调整为3500元。入职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及提成未支付。2021年2月18日,因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人于2021年3月1日完成工作交接,于2021年3月2日正式离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1年3月1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自2021年3月2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4000元;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3500元;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的工资35000元(7000元X2+3500元X6);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至2月的盛宇华府项目售楼提成18613元;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13403.25元。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系房产经纪人,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从事房产交易活动,提取佣金作为报酬。申请人无需到被申请人处上班,被申请人也不对申请人进行管理及发放劳动报酬,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二、关于经济补偿金,应建立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由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申请人系自由经纪人,不需按时上班,不需考勤,也不接受被申请人管理,仅结算佣金时才找被申请人,双方是民事法律关系,且申请人是自行主动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申请人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自行、主动解除民事法律关系向被申请人主张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民事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即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关于双倍工资的请求也已超过仲裁时效。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民事法律关系,且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劳动,故不应支付工资。申请人无证据证明提成的真实性和该款项是其应得的佣金以及被申请人针对该款项对申请人负有支付义务。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中申请人主张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综上,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应予驳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出示圣宸地产基本工资结算单、盛钰华府项目2020年10月-2021年2月提成结算单及完成面签等待银行放款名单。其中,提成结算单抬头为盛钰华府项目2020年10月一2021年2月提成结算单,显示1-2月应发折合计提18613元,交接人签字部分有“王XX”签字确认,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4日。该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之法定代表人签字承认拖欠申请人部分工资及提成,并承诺2021年6月支付提成,8月支付工资。被申请人不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称基本工资结算单仅有“王XX”签字,未载明该结算单是申请人应得的。提成结算单仅有签字,未加盖公章,且上有涂改痕迹,无法证明表中所记载的提成是申请人应得的;放款名单系打印件,无被申请人签字及盖章。申请人出示其与被申请人之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申请人微信个人主页及被申请人之法定代表人微信个人主页,证明申请人自2019年5月至2021年3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认可聊天记录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聊天,称申请人与他人的聊天仅是对项目的交流,无法当然直接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申请人出示工商银行流水(2019年6月至2021年3月),证明申请人每月工资为7000元以及自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放申请人未发放工资的事实。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称该证据并未标注工资,仅能证明申请人当时的月收入,无法证明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申请人当庭未出示任何证据。

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结合申请人陈述、被中请人答辩及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等查明,申请人与被申清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来签订其他合同。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申请人每月给申请人发7000元。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以被中请人的名义从事房产交易活动,提取佣金作为报酬等,但对其该主张未出示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以拖欠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视为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其应得提成18613元。被申请人未能证明审请人月工资,也未证明其发放了申请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的工资。另,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委提出中裁申请。以上查明事实由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申请人当专用庭出示并经质证的所有证明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委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规定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用人单位应就其掌握管理的考勤、工资发放记录、劳动者提供劳动后非劳动关系等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被申请人每月给申请人发7000元。其发放时间、数额相对固定。申请人出示证据的证明力虽弱,但对其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的存在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从事房产交易活动,提取佣金作为报酬等,认为双方非劳动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但对其该主张未出示证据加以证明。另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工作的起止时间也未出示证据加以证明。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申请人取得报酬的时间考虑,对申请人主张确认其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5月13日至2021年3月1日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申请人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3月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视为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其在仲裁申请时要求于该日解除。被申请人也无证据证明双方视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其他日期解除。本委确认双方视为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解除系“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同意”后于2021年3月2日解除。因此,对申请人的第二项仲裁请求予以支持;对申请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因其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21年3月2日以拖欠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视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缺乏法律依据。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其2019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13日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3500元。被申请人对此以时效抗辩。因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其该主张2020年6月前的双倍工资差额确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故本委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未能证明申请人月工资,也未证明其发放了申请人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的工资。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结合申请人月工资的主张和其出示的证据分析,对申请人主张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的工资31500元(7000元X2+3500元X5)予以支持。关于提成,因申请人出示的证据

不能证明其应得提成18613元,未尽到举证责任,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其拖欠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13403.25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顾XX与被丰请人石家庄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2019年5月13日至2021年3月1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确认申请人顾XX与被申请人石家庄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之间的视为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2日解除。

三、被申请人石家庄XX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申请人顾XX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10月13日的工资31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顾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松律师,联系电话17832315895,毕业于山东大学,高级企业合规师,已入选邢台市人民检察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邢台
  • 执业单位: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520********8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