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松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10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1.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及时维权;若是不知具体的维权方法,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自己不要盲目的上,避免因为举证问题或者没有说到点子上导致败诉。
法院秉持中立立场,根据双方的证据来审查诉请和答辩,从而居中裁判;法院可不是古装剧的“青天大老爷”,自己起诉了,就全靠法院给自己做主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2.打官司不是目的,更不是置气的手段,只要是能达成诉讼目,其他的都是细枝末节;这个案子调解书很少,就两页纸,但是背后的调解的工作量远超同类型案件的开庭程序。还是那句话,只要能达成目的,就不要较真。
【案情简介】:2016年12月20日,刘XX与河北XX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四份《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产公司四套在建的房屋。但是在刘XX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相差较大。但房产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据实结算,刘XX遂来我所委托主张权利。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0191民初3210号
原告:刘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X路XX号X栋X单元X号,身份证号码:130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河北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XX区XX路XX号XXXX南区X栋X单元XX号,身份证号码:130107XXXXXXX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刘XX与被告河北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74947.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北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刘XX购房款差价74947.5元,分别于2021年11月30日前退还4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退还34947.5元;
二、若被告河北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退还购房款差价,则另支付原告刘XX利息(以未退还购房款差价为基数,自2021年8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
算);
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被告河北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璟
书记员张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