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松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30日 7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案件数据,再审法院普遍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从严把握,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这也对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
案件简介:
本案是实际施工人与开发商关于工程款的纠纷,实际施工人因自身实力问题导致承包的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下去,导致项目停工。开发商迫于政府压力,为了尽快恢复施工,代为清偿了实际施工人拖欠材料商的材料款,但实际施工人对此却不予认可,导致开发商承担了重复支付巨额工程价款的义务,对开发商造成了严重的实质不公平和的经营压力,也直接影响“保交房”的实现。
律师评析:
民商事再审制度,是指法院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纠正生效裁判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制度。就其性质而言,是不增加审级的特殊审判程序,强调只要案件确有错误即应予以纠正,贯彻了“依法纠错”的司法理念,对于保护当事人私权利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治统一有着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框架构建初期即有该项制度的雏形,随着司法实践经验日渐丰富,相关立法在修订过程中逐步完善、变革,最终形成了以纠正错误生效判决、裁定,以及调整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法或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的调解书为主要内容的现行民商事再审制度。
我国民商事再审程序通常又称审判监督程序,大致可以分为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关于再审审查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现行立法包括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检察监督启动再审和法院依职权启动。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最重要、最常见的程序启动方式。本案也是通过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程序。
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我国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因此,再审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在保证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前提下,通过“有限纠错”而实现个案的实体公平正义。再审制度的问世是作为以程序正义为导向的现代司法制度下的一种补充制度,是追求案件公平正义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社会成本下的产物,因此再审程序在客观上无法做到“有错必纠”。同时,为防止滥用诉权的发生,无节制的占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再审程序的大门外建立了严格有效的筛选机制。
本案的纠纷诉讼程序长达两年多,再审审查程序也历经一年,期间还夹杂多个本案纠纷衍生的诉讼,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的询问、听证,终于获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民事裁定,本案成功进入再审审理阶段。本案虽然还在诉讼过程中,但在维护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上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期待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定分止争。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仅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未确立该方式有必然启动再审的法律效力,如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即可作出驳回裁定。司法实践中,根据相关案件数据,再审法院普遍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从严把握,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比例居高不下,这也对再审申请人及其代理律师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