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艳珍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18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0年05月27日17时23分许,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前骆驼港-双小营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行至某小区南丁字路口,与由南向北行至路口左转弯李某驾驶的超标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王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某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骨盆、桡骨、腰椎、颈椎、肋骨等多处骨折,原告住院治疗,至今卧床不能行走。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意见
被告王某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意见,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两家保险公司来赔偿。事故发生后,王某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000余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交强险保险公司辩称:被告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我保险公司已为原告垫付18000元,应在赔偿款中扣除。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在保险承担范围内。
被告商业险保险公司辩称,被告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我公司已经为原告垫付医疗145000元,该费用应当在原告诉求数额中一并扣除。医疗费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及无关用药,诉讼费、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的最终判决重点:没有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最终
以医疗费票记载的金额为准;鉴定费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商业险保险公司给付被告王某理赔款2000余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付艳珍 律师
2022年 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