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2022年04月17日15时30分许,王苗苗驾驶冀H53617号小型轿车沿倪线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黄村西十字路口,与由北向南行驶的李桂花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桂花受伤,辆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某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苗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桂花无责任。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头颅、胸椎、腰椎、肋骨、骨盆等处骨折或压缩骨折、肺挫伤等多发性损伤,原告先后住院治疗,至今卧床不能行走,现已造成原告126983.40元损失。故此,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意见
1、被告王苗苗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原告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王苗苗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000多元,扣除王苗苗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应该由保险公司返还王苗苗。
2、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王苗苗驾驶的事故车辆在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含不计免赔)。在王苗苗证件合规、合法且有效的前提下,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复印费等间接损失不同意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
1、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桂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8357.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日履行。
2、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被告王苗苗理赔款4314.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3、驳回原告李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付艳珍 律师
2022年 8月15日
付艳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