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付艳珍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8日 8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原、被告于2007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欣,2010年2月12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原长期在北京务工,后由于被告陷入赌博不能自拔,辞工不在工作。2017年5月10日,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后,仍在一起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随后双方到某县居住生活,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准许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结果
1、准许原告李XX与张XX离婚。
2、婚生女张欣随原告李XX共同生活,被告张某某自2020年3月1日起,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婚生女张欣18周岁止;2020年度子女抚养费8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以后被告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全年子女抚养费9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 付艳珍 律师
2022年 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