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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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金属合同纠纷

发布者:吴绍俊律师 时间:2024年10月29日 1950人看过 举报

2024-10-29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经过:

本案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李四夫妇与被告广元市某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珠宝公司)签订了《金生金托管协议》,原告夫妇在被告处累计托管了10340.226克黄金产品,协议期限为1年,增值率按照10%计算。期满后,被告以无力返还为由,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兑换等重的黄金产品。原告夫妇多次催要后,被告在《金生金托管协议》上签署“此合同长期有效,直到退完为止”,并加盖公章。此后,被告仅向原告夫妇退还了部分实物,便未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且违约,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托管协议实质上是进行黄金储蓄业务,具有金融性质的黄金实物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被告不具有开展黄金保管、储蓄等业务的资格,原告夫妇对于采炼所得的黄金应当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其托管给不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被告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影响金融安全,故案涉托管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案涉托管协议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应返还原告夫妇纯度99.9‰的黄金8490.226克;逾期不能返还的,被告应参考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布的相应纯度的现货黄金交易价予以折价返还。法院驳回了原告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并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夫妇负担13125元,被告负担17958元。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原告张三与李四夫妇的代理律师,吴绍俊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高度的责任心。本案的复杂性在于,不仅涉及到合同法的适用,还涉及到金融法规和金银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吴律师深入分析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原告的权益,并针对被告的抗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通过细致的证据搜集和法律论证,吴律师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的保护。在本案中,吴律师深刻体会到,法律专业人士在处理涉及金融产品的合同纠纷时,必须具备跨领域的法律知识,以及对相关金融法规的深刻理解。此外,吴律师也认识到,在法律实践中,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同时,确保案件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本案,吴律师进一步强化了在复杂案件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醒自己在未来的法律服务中,要更加注重法律与金融知识的结合,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法律支持。


吴绍俊,男,汉族,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
1510820********6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