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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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者:吴绍俊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5日 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A、B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10月22日双方登记离婚。

2016年9月1日,被告A、B作为买受人与c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要约定:二被告购买c公司开发的位于广元市利州区房屋,建筑面积115.82㎡,房屋总价款560476元,于2016年9月1日前支付首付款170476元,余款39万元贷款支付;交房时间2016年12月30日。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首付款已由该出卖方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出具了收款收据。

2018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A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前述房屋转让给原告。该份协议主要约定:一、转让价款54万元;二、付款方式:第一次付款签订协议时支付定金5万元,条件是被告A给原告《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发票;第二次付款为39万元,条件是2018年3月14日前被告A给原告钥匙,交房就付款。第三次付款为10万元,条件是房屋手续过户、办好不动产权证后一次性付清。三、双方过户产生的费用:过户费用由被告A承担,办不动产权证的费用由原告承担。当日,原告向被告A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被告A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收到魏XX交香颂湾购房款定金5万元,伍万正。收款人:AX。被告A向原告交付了《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发票。

2018年10月22日,被告A、B离婚时协议约定,婚后共同财产香颂湾住房归儿子d所有。

2018年12月12日,本院以(2018)川0802执2289号执行裁定书将案涉房屋查封(轮候),2019年5月22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811执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再次将案涉房屋查封。

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时,1.前述查封均未解封;2.被告未在开发商处收房,也未向原告交房屋钥匙;3.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A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给付了购房定金后,双方因故未继续履行协议,现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本院只能从法定解除条件上进行评判。案涉房屋被本院及昭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查封后,交房及过户均有法律上的障碍。此外,二被告在2018年10月22日协议离婚时将案涉房屋赠送其子,该行为表明被告A没有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的意愿。于此,本案合同已达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法定解除的条件,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除原告魏XX与被告A于2018年3月6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

被告A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魏XX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

吴绍俊,男,汉族,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