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绍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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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辩护

发布者:吴绍俊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7日 840人看过 举报

2021-12-17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X利用其在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多次盗用法制大队民警的公安数字证书,利用该局办案中心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内的公安网计算机,非法进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资源库和公安网全国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车牌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将查询所得的信息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骆X(另案处理),牟取非法利益共计20956元。案发后,被告人魏X主动退赃20956元。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魏X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魏X定罪处罚。还认为被告人魏X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魏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魏X的辩护人赵XX、吴X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魏X无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2、被告人犯罪情节影认定为情节轻微,不属于特别严重;3、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退还全部违法所得;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5、被告人未将信息用于非法目的,未造成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X利用其在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多次盗用法制大队民警的公安数字证书,利用该局办案中心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内的公安网计算机,非法进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资源库和公安网全国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车牌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将查询所得的信息以每条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骆X(另案处理),牟取非法利益共计20956元。案发后,被告人魏X主动退赃20956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自首。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得当。

3、身份信息,被告人的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了20956元。

5、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微信转账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获利20956元的事实。

6、承办说明。证实被告人有自首的情节、同案犯骆X(另案处理)、被告人有退赃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张X的证言,证人张X与被告人原系同事关系,证实被告人盗用法制大队民警的公安数字证书,利用该局办案中心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内的公安网计算机,非法进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资源库和公安网全国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车牌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

2、证人骆X的证言,证人证实其向魏X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帮助不符合注册“滴滴打车”资质的驾驶员办理注册的事实。

3.证人吴X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魏X向骆X出售公民信息获取钱财的事实。

(三)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魏X的供述。证实2016年10月底至2017年8月期间,被告人魏X利用其在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担任辅警的职务便利,多次盗用法制大队民警的公安数字证书,利用该局办案中心标准化信息采集室内的公安网计算机,非法进入公安部机动车驾驶人资源库和公安网全国综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信息、车牌照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后将查询所得的信息以每条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手机微信出售给骆X(另案处理),牟取非法利益共计20956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均有关联,且能够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本院均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X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同时,鉴于其确有悔罪表现,归案后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吴绍俊,男,汉族,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勤勉敬业、踏踏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元
  • 执业单位: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8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
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
1510820********6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