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编号:(2024)黔0602民初9号
·法院: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
·被告:罗某某、滕某、姚某某2
案件背景
·姚某某受雇于罗某某拆除旧房子,日薪300元。
·在工作过程中,姚某某因墙板倒塌受伤,导致脊髓损伤、胸椎骨折等严重伤害。
原告主张
·姚某某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463,630.95元。
·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垫付80,000元。
被告辩称
·罗某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滕某:与罗某某、姚某某2无连带责任,姚某某应向姚某某2主张责任。
·姚某某2:与姚某某同为提供劳务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罗某某为合法房主,滕某参与拆房和建房事宜。
·认定姚某某2为滕某和罗某某提供劳务,非承揽关系。
·姚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罗某某和滕某存在过错,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姚某某自行承担40%责任,罗某某和滕某共同承担60%责任。
·姚某某2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赔偿总额为833,642元,扣除已支付费用84,018.46元,应赔付749,623.54元。
代理律师信息
·律师姓名:杜听平
·律所: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罗某某、滕某赔偿原告姚某某749,623.54元。
·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意义
此案例体现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法律责任分配,以及法院如何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责任判定和赔偿计算。同时,展示了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尤其是在代表原告提出合理诉求和争取最大利益方面。
杜听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