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听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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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张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杜听平律师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443人看过 举报

2021-10-20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2018年7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XX律师。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9)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张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指定辩护人于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杜XX、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黄XX、张XX与被害人刘X(三人系同事)在贵阳市南明区XX“承让承让司某烤鱼店”内,双方酒后因琐事发生纠纷,黄XX遂用啤酒瓶、张XX用陶瓷餐具击打刘X头部,致刘X昏迷。经法医检验鉴定,刘X因外伤致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并脑疝形成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评定为重伤二级。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黄XX、张XX积极赔偿被害人刘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0,000元,被害人刘X对被告人黄XX、张XX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X、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刘X的陈述、被告人张XX、黄XX的供述、证人吴X、耿X的证言、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被告人指认尿检结果、相关病历材料、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收条、证明、医疗票据、视频光盘、被告人黄XX、张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X、张XX不能冷静处理与同事刘X之间的纠纷,用啤酒瓶及陶瓷餐具将被害人刘X的头部打伤,造成刘X重伤二级的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XX、张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所在社区亦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综合其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表现,可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黄XX的辩护人提出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坦白情节,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XX的辩护人提出张XX并未砸到被害人,被害人刘X重伤二级的伤情不是张XX造成,张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害人刘X的陈述、证人吴X的证言、被告人黄XX、张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监控视频均可以证实被告人张XX用陶瓷餐盘击打刘X头部,故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杜听平律师,毕节威宁人。该律师社会、工作经验丰富,曾担任过公司法务总监、央企法律顾问,曾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1520120********7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