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听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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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XX公司、吴XX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杜听平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8日 1790人看过 举报

2021-04-28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听平律师。

上诉人贵州XX公司(以下简称:XXX机电)因与被上诉人吴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机电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查清本案居间费过高的事实,合理调整居间费、改判居间费支付标的,退还不合理超收部分的居间费款给上诉人;2、依法改判一审涉诉费用分配负担,判令二审涉诉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涉案电梯工程四项目合计工程总价款522.014万元,而实际发生的施工成本为460.29479万元,扣除税费后余下的利润为61.71921万元,如按照原居间合同约定的服务费66万元支付居间费,则在上诉人还亏损了42.80079万元,与客观公平交易的事实不符。二、即便以上工程施工成本是我方单方制作,不被一审法院直接采纳,但涉案电梯工程四项目合计工程总价款仅为522.014万元,合同约定的66万元居间费占工程总价款的13%,如此高额的提取比例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与交易习惯原则,上诉人主张的居间费过高,依法应得到法律的公正调整减少至合理费用。三、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上诉人支付的人民币20万元,是支付给案外人上海XX公司的涉案电梯运输款,被上诉人恶意将合同转为支付居间服务费用用途写进《居间服务合同》第五条居间报酬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中,是被上诉人利用自己是案外人上海XX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互相代为收取时,将运输款支付到被上诉人的账户走账,该走账行为是在运输合同中无指定账户接收运输款的时候发生的,在应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到其指定账户显然符合行业实际交易习惯。
吴XX答辩称:我方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上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在一审中提到过,我方的答辩意见以一审中陈述意见为准。
吴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245,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利息43,2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6年9月至2017年期间,经原告吴XX居间介绍,被告XXX机电与XX公司签订了合计96台电梯的安装合同。2019年1月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对此前的居间介绍补签订了《居间协议》,内容为,乙方对甲方两个“胖山安置点项目”“飞洋华府南区项目”“飞洋华府北区项目”电梯安装提供居间服务。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负责与建设方沟通洽谈并协助甲方与客户签订电梯安装合同,并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完成,协助甲方收取相关款项。乙方由于上述服务从甲方取得该项目税后居间服务费共660,000元。第五条约定,居间报酬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1.2018年甲方已支付乙方居间服务费20万元;2.2019年1月29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15万元。3.2019年5月25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31万元;4.甲方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5.若甲方未按期支付,则甲方以所欠金额按月息2分向乙方支付利息。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不履行本协议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及并承担相应违约金等违约责任。从被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自2018年5月4日至2020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吴XX账户合计付款46万元,其中2018年5月4日10万元,2018年5月14日4万元,2018年5月17日6万元,2019年2月2日10万元,2019年4月4日7万元,2019年7月13日2万元,2019年11月29日2万元,2019年12月6日3.5万元,从2019年12月14日1万元,2020年1月24日0.5万元。现被告主张上述费用系支付(2020)黔0115民初1336号案件被告的运费,其自行对电梯安装的成本进行了核算,认为扣除成本后,本案居间费过高,超过了被告实际利润,不同意按上述费用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贵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吴XX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00元;二、被告贵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吴XX支付违约金40,843.33元;三、驳回原告吴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2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吴XX负担450元,由被告贵州XX公司负担2,362元。
本院二审期间,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涉案《居间协议》系双方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负责与建设方沟通洽谈并协助上诉人与客户签订电梯按照合同,完成相应居间服务后,上诉人支付居间服务费66万元。现被上诉人完成了涉案合同约定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上诉人应依约支付居间服务费。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已支付了部分居间服务费,判决上诉人支付剩余的居间服务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并无不当。即使上诉人上诉主张居间服务费约定过高的事实成立,其签订了涉案《居间协议》,即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而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在居间服务费约定过高时,上诉人可自行调减,故上诉人所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并且,上诉人上诉所持被上诉人收取的居间服务费与事实不符的理由与涉案合同载明的内容不符,上诉人如认为其为被上诉人欺诈,应依法主张权利。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24元,由上诉人贵州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杜听平律师,毕节威宁人。该律师社会、工作经验丰富,曾担任过公司法务总监、央企法律顾问,曾执业于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7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1520120********70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