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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张盈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8日 1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毛XX,男,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四川XX律师。

被告:诸XX,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现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毛XX与被告诸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诸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5,71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支付工资款为12,216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聘请原告在其承建的六枝特区中寨乡农网改造工程和六盘水市水城区城网改造工程中务工,从事高空技工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2019年12月28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资20,71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于2020年1月19日给付原告2,000元,2021年2月8日给付3,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诸XX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交证据。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被告聘请原告在其承建的贵州省XX枝特区中XX农网改造工程和贵州省XX盘水市水城区城网改造工程中务工,从事高空技工工作,每月工资8000元。2019年12月28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毛XX在六枝特区中寨乡务工工资20716元,大写贰万零柒佰壹拾陆元整。久款人:诸XX,欠款人身份证号:XXX××××,2019年12月28日。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于2020年1月19日给付原告2000元,2021年2月8日给付3000元,2022年2月10日给付35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221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原告自书《情况说明》、原告在工地务工及出勤表图片2张、出庭证人雷X的证言及原告毛XX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但从原告的陈述和举示的工资《欠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在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已明确载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0,716元,虽被告在出具欠条后陆续给付了原告8,500元,但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资12,216元,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资欠款的义务。现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理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资欠款12,21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诸X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毛XX工资款12,216元;

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诸XX负担。

张盈律师,法律专业本科,现执业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来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及非诉,办案认真负责,专业知识扎实,分析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广安
  • 执业单位: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620********7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