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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春律师代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胜诉!原告追回物业费1.8万余元!

发布者:夏春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77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物业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春


被告:彭某

审理经过:

原告乐山市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 1月9日立案后,采用其它方式不能向被告彭某送达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 付原告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 日(共48个月)的物 业服务费共计18293.1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487.95 元(酌情按照欠付金额18293. 18 元的30%来计算,没有按照合
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三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8日原告与乐山市市中区粼江水 印业主委员会签订《粼江水印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1年,自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到期后双方又于2015 年 1 2 月 3 1 日、2018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 日分别签 订《粼江水印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均为3年,即自2016年 1 月 1 日到2018年12月31 日、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2 月31 日和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上合同第 六章第七条约定物业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被告彭某在 该小区购买6栋1单元18楼1号住宅 一 套,建筑面积为317 .59 平方米。合同签订后,原告一直积极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依法依 约对被告居住的粼江水印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服务,但被告一直 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截止于起诉之日,被告已拖欠原告公司物 业服务费共计18293.18元(1.2元/m2/月×317.59m2 ×48 个月)。 原告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缴,但被告均未予以交纳。按物 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逾期不交物业费,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费用的千分之三收取违约金,因被告逾期时间较长,已累计违约金高达上万元,故原告酌情要求被告按欠付金额的30%支付违约 金5487.95元。原告认为,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 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 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先后于2011年12月30日、2015年4月28 日 、2015年12月31 日、2018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31 日 与乐山市三环实业有限公司、粼江水印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合同书,分别约定原告从2012年1月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2016 年 1 月 1 日至2018年12月31 日,2019年1 月 1 日至2021年 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粼江水印 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12年1月1 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0元/平方米/月,2016 年起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被告彭某系该小区6幢1单元18楼1号房屋业主,房屋面积为317.59平方米。另查明:2017年9月,有小区业主电瓶车停放在小区楼下被盗,报案后,至今未侦破。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向被告该小区房屋地址发出律师催 告函,被告于2022年11月4日签收,原告还于2022年11 月16 日在被告案涉房屋门上张贴律师催告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物业合同书、房屋信息摘要、催告函照片、本院判决书、邮寄单及物流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相关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生效。九天公司已 向被告进行了有效催收,其作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缴纳物 业服务费。对原告主张2019年1月1 日至2022年12月31 日 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293.18元予以支持。九天公司主张违约金5487.95元,本院考虑有业主电瓶车被盗的事实确实存在,故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对违约金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共生共存的关系,物业公 司保证服务质量、业主按期缴纳物业费均是双方的义务。九天公 司管理的粼江水印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较低,但并不是物 业公司疏于管理的理由。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 合同义务,应当重视业主对物业管理的意见,积极帮助业主解决 和处理涉物业的问题,同时,业主也应当积极缴纳物业费支持物 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只有双方严格按照物业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小区环境。

裁判结果: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8293. 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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