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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乐山市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第三人中国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夏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X诉被告乐山市XX公司、四川省XX公司、第三人中国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王XX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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