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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乐山XX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夏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与被告乐山XX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李X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X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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