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正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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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屋不属于房企的破产债务人财产

作者:耿正义律师时间:2026年10月0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6次举报
2026-10-01

哪些房屋不属于房企的破产债务人财产?

答: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曾经规定 "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不属于破产财产,这两条在实务中曾被大量引用。纪要正式宣布这两项不再适用,意味着判断房屋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必须回归民法典物权变动规则和破产法取回权规则。具体而言,两种情形下房屋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第一种,破产受理前房屋已经完成不动产权属登记至买受人名下,物权已经发生确定转移;第二种,破产受理前,司法拍卖、变卖裁定或者以房抵债生效裁定已经合法送达买受人、债权人。满足上述情形,权利人主张房屋不属于破产财产并行使取回权的,法院应予支持。除此之外,仅仅签订了购房合同、仅仅交了房、仅仅签了抵债协议但没有办登记也没有生效裁定的,都不能直接主张排除于破产财产之外。这一条对律师办案影响很大:以前靠旧司法解释 71 条第 6 项" 已交付就不属于破产财产 " 的思路,现在走不通了,必须靠纪要后续 12 条、13 条的占有保护规则来主张权利。

耿正义律师,工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具有一级建造师及监理工程师资格。曾在房地产、施工企业集团及A股上市综合类公司先后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衡水
  • 执业单位: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1120********7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
1131120********77 工程建筑、保险理赔、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