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破产管理人一般优先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也可以在具备相应履职能力、已经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当中随机指定。管理人工作团队内部,必须吸纳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领域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保障项目接管、工程核算等工作可以顺利开展,同时法院应当充分听取主要债权人对于管理人选任的意见。针对预重整阶段,债务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占债权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人,提前聘请在册中介机构开展辅助工作,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前述主体一致同意,法院经审查该机构符合任职条件,可以直接指定其担任本案管理人。如果需要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可以结合在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风险处置专班工作人员共同组成。整个选任流程需要院廉政督察部门全程监督,全程录音录像备查;管理人与审判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必须回避,出现程序违规应当及时更换管理人,并且充分听取债权人会议意见,强化债权人对管理人的监督。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