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房企破产申请之后,受理法院应当第一时间向所有对债务人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的司法机关发出通知,要求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解除全部保全措施,相关财产统一交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处置。管理人后续可以持破产受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财产变价拍卖成交裁定书等司法文书,直接向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申请办理财产过户移交手续。但是如果不同主体对案涉财产权属存在重大争议,在衍生诉讼作出生效确权裁判之前,管理人不得擅自处置该争议财产。如果原有保全措施来源于公安、检察办理的刑事案件,办案法院需要开展刑民协调,甄别财产属性,属于债务人合法财产的交由管理人处置;实务中也可以先行处置涉案财产,专门为刑事财产执行预留对应价款。多方意见无法达成统一时,可以逐级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防止刑事案件久拖不决阻滞破产整体进程。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