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企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每一家关联企业独立判断破产原因,分别适用单独破产程序。仅仅存在资金互相调拨、对外互相担保、董监高人员交叉任职等情形,不能够直接裁定实质合并破产。只有同时满足三项法定要件,法院才可以作出实质合并审理裁定:一是多家关联企业之间达到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程度;二是区分各个关联企业财产的成本过高,客观上难以完成财产切割;三是不合并审理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如果不满足实质合并的全部要件,受理法院之间可以沟通协调,开展协调审理,经高级法院准许可以集中管辖,但各企业财产仍然相互独立,不能混同处置。律师代理关联企业债权人,应当重点搜集人格混同证据,同时也要警惕法院不当适用实质合并损害本方当事人债权利益。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