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一般包括哪些方式?
招标投标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重要方式。我国将建设工程划分为必须招标投标工程和非必须招标投标工程;非必须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人既可以自主选择招标投标程序确定承包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发包。
必须招标投标的工程,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工程承包人;未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应当注意的是,《招标投标法》系招标投标程序的行为规范,其对招标投标程序的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对维护招标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招标投标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发包人自主选择招标投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也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的,应当谨慎认定中标合同的效力。
《建筑法》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八十三条抢险救灾、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以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该法。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