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确定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该载判作出后,是否可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债权债务已抵销为由主张排除实际施工人的申请执行?
答:不可以。
(1)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上述规定明确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目的,是为实际施工人提供一种特殊保护,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具有对工程款债权的保全意义,从而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在实际施工人的债权获得清偿前,发包人只能在判决确定的金额范围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给付。在判决已经明确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清偿时,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对相应工程款债权的转让、免除、抵销等权利相对丧失。抵销实际上包含两个清偿行为,就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之间抵销行为而言,包括发包人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清偿及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向发包人清偿两种行为。在判决已经明确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清偿时,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进行债权债务抵销,实际上是规避了判决,实施了发包人向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清偿的行为,与判决目的相违背,不能达到保护实际施工人权利的法律目的。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前述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实际施工人。
(2)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生效裁判已明确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所欠付的工程款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一般债务,亦直接关涉第三人即实际施工人的生计等切身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裁判生效后自行就互负债务进行抵销,该抵销行为加大了实际施工人(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风险,与生效裁判确定由发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保障实际施工人债权实现的目的不一致,该抵销行为对实际施工人不发生效力,不能排除实际施工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