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专业破局·精准维权——耿正义律师代理建工合同纠纷案,全额追回33万违约金
某工程施工单位承揽了建设单位的桩基施工任务,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涉案桩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已正式投入使用。然而,建设单位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迟迟拖欠工程进度款及工程尾款,施工单位多次协商无果、维权无门后,委托耿正义律师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建设单位支付工程尾款11万余元。
从案件基础事实来看,工程已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本身并不复杂,但本案的核心难点的在于违约金的主张策略——因工程欠款拖欠时间较长,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涉案违约金金额高达33万余元,是欠款本金的3倍之多,折合年利率约120%,远超合理范围。
耿正义律师接手案件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进行了精准的法律研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有约从约”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但同时,《民法典》第58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违约金调整原则,即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基于上述法律分析,耿正义律师在确定诉讼请求时陷入审慎考量,这也充分体现了其作为专业合同诉讼律师的严谨性: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主张,虽符合“有约从约”原则,但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违约金过高并予以调整,同时会导致委托人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若调整为按照LPR标准主张利息,则会使当事人错失大额合法权益,无法充分弥补其因欠款遭受的损失。
庭审过程中出现关键转折——被告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放弃了庭审抗辩、举证质证及请求法院调整违约金的全部权利。耿正义律师凭借深厚的合同诉讼专业功底,迅速捕捉到这一关键节点,当即作出策略调整,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之规定,明确主张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完全支持了耿正义律师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尾款及违约金共计44万余元,其中仅违约金就高达33万余元。耿正义律师凭借精准的法律研判、灵活的庭审策略的专业的执业素养,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额合法权益,用实力践行了律师的职责与使命。
案件总结:本案充分印证了“诉讼的魅力在于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一观点,但这种不确定性并非无序可循,而是需要专业律师的精准把控与灵活应对。耿正义律师在本案中,从案件接手后的法律研判、诉讼请求的审慎确定,到庭审中关键节点的精准捕捉、诉讼策略的即时调整,每一步都彰显了其在合同诉讼、尤其是建工合同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积累与丰富实务经验。事实上,诉讼中的每一个细节、对方当事人的每一次应对,都可能成为案件的转折点,而专业律师的价值,就在于提前预判风险、精准把控细节、灵活应对突发情况,在不确定性中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耿正义律师长期深耕合同诉讼领域,始终坚守的执业理念。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