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向开发商购买商品房后,将其转售予李某。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张某将对开发商的剩余购房款债务转移给李某,由李某直接向开发商支付尾款。后因李某未依约向开发商支付该款项,开发商起诉张某追索尾款并获法院支持。张某在承担付款责任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则以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多年为由,拒绝返还。一审法院认为,为维护交易稳定性,不宜支持张某的诉请,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耿正义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进行了细致审阅,并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全面研判案情。在与当事人深入沟通、多次分析后,耿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仅以“交易稳定性”为由,否定李某未支付核心款项这一根本违约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裁判理由显失妥当。在向当事人详细阐释合同解除的法定与约定事由后,耿律师确定代理策略,依法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某诉请。
二审审理过程中,耿正义律师对合同履行环节逐步梳理剖析,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系统论证了李某的违约行为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法定解除事由
。他向法庭明确指出,在李某未履行主要付款义务的情形下,维持合同效力不仅损害守约方合法权益,亦违背诚信原则与公平精神。通过清晰的法律论证与情理结合的陈述,耿律师最终说服二审合议庭采纳其代理意见。
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李某返还房屋。该判决结果不仅纠正了一审的法律适用偏差,也切实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当事人对耿正义律师在案件中的专业研判、策略布局及尽责代理给予高度评价,由衷感慨“正义或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耿正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