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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中的房屋纠纷

作者:彭艳军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7次举报


婚姻关系中的房屋纠纷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有证据证明房屋赠与夫妻双方的除外。

二、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的,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由双方父母出资共同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该房屋产权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产权增值部分双方共同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据此,应当掌握新法规,正确消费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例如:父母为其子女个人出资的,应当保留好从父母的银行卡打款证明、银行对帐单、付款凭证等;或者签订赠与协议并提醒顾客及时做好公证手续等,防患于未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纠纷的发生,可以在线咨询,寻求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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