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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继承纠纷案,彭律师代理代位继承人成功分割现金及证券遗产,获判54万余元

作者:彭艳军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4日分类:过往亲办案例浏览:10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吴老先生(化名)与妻子张桂芳(化名)婚后育有三子:长子吴某西(化名)、次子吴某中(化名)、三子吴某京(化名)。吴某京于20179月去世,其独生女吴某然(化名)由其母刘月(化名)抚养。吴老先生于202112月去世,未留遗嘱。吴某然认为,爷爷吴老先生生前留有朝阳区**一套房产(已出售,售房款364万元)、朝阳区安**里一套房产(后被长子吴某西出售并置换为海淀区**房产,登记在吴某西妻子名下),此外还有银行存款、证券账户等财产,均由吴某西实际掌控。吴某然作为代位继承人,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吴老先生的遗产,吴某中亦同意分割,吴某西与张桂芳同意分割但主张遗产范围仅限于现金及证券,房产均不属于遗产。各方对赡养贡献、垫付费用等争议较大。

  二、本案争议焦点

  遗产范围认定:安**302房(后置换为**602房)登记在长子吴某西妻子名下,属于借名买房还是吴某西夫妇的财产;观林园402房(登记在吴某西名下)是否为吴老先生遗产;**402房的售房款364万元是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

  长子吴某西主张的垫付费用(医疗费、护工费、大寿餐费等)是否应从遗产中先行扣减。

  各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否多分或少分遗产。

  吴某西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应否少分或不分。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安**302房及**602房、观林园402房均不属于吴老先生的遗产(因登记在吴某西或其配偶名下,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借名买房),仅就吴老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账户及**售房款剩余现金等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同时,抚恤金、丧葬费作为近亲属共有财产另行分割。

  最终判决(经多项冲抵后):

  张桂芳向吴某中、吴某然分别支付398,172.9元;

  吴某西向吴某中、吴某然分别支付147,724.595元;

  吴某西向张桂芳支付20,947.615元;

  驳回吴某然的其他诉讼请求(包括主张房产为遗产的请求);

  驳回各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某然合计获得约54.6万元(398,172.9+147,724.595)。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彭艳军律师作为原告吴某然(代位继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发挥以下关键作用:

  精准定位代位继承权,成功纳入法定继承人范围:吴某然的父亲吴某京先于吴老先生去世,彭律师在起诉时即明确主张吴某然作为直系晚辈血亲的代位继承权,法院完全采纳,使吴某然与张桂芳、吴某西、吴某中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获得平等分割资格。

  全面调查取证,锁定现金及证券类遗产范围: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银行流水、证券账户信息,梳理出吴老先生名下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北京银行多个账户及证券资产,并查明**售房款364万元的流向。尽管房产部分诉求未获支持,但成功将现金及证券类财产(合计数百万元)纳入分割范围,为吴某然争取到实际经济利益。

  抗辩“垫付费用先行扣除”主张,维护遗产总额:吴某西主张其为父母垫付医疗费、护工费、大寿餐费等十余万元,要求从遗产中扣减。彭律师指出:子女对老人的日常赡养、照料及费用支出属于法定义务和亲情体现,如无特别约定或明确借款凭证,不应从遗产中扣除。法院采纳该意见,驳回了吴某西的扣减请求。

  驳斥“隐匿转移财产”指控,避免反被追究:吴某然曾主张吴某西存在隐匿、转移遗产行为,要求其少分或不分。彭律师经审慎评估证据后,在庭审中未过度坚持该主张(因举证难度大),避免了激化矛盾及被认定为滥用诉权。法院最终认定“不存在上述情形”,未对吴某西作出少分处罚,但亦未因此影响吴某然的应得份额。

  主张抚恤金、丧葬费一并分割,增加当事人实际所得:彭律师在诉讼中明确要求对吴老先生去世后的抚恤金及丧葬费(合计142,928元)进行分割。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属于遗产但属于近亲属共有,按均等原则分割,吴某然额外获得35,732元(已计入上述判决数额中)。

  协助法庭梳理复杂的多账户冲抵计算:本案涉及7项银行/证券账户、抚恤金、退回多发的养老金等多项收支,彭律师提交详细的计算表格,帮助法庭厘清各继承人应收应付金额,最终判决结果清晰、可执行性强,避免后续执行争议。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借名买房”主张举证标准极高:将父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登记在子女名下,若无书面借名协议、无出资证明、无父母明确表示仅为代持的证据,法院通常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或子女自有财产。本案中原告虽提交录音中张桂芳称“那房子就算给你大哥了,是老人愿意给”,反而印证了赠与性质。建议保留代持协议、出资凭证、父母书面声明等。

  代位继承人享有与父母同等的继承份额: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直系晚辈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且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本案吴某然与伯父、祖母同等参与分割,未受歧视。

  赡养垫付费用通常不直接从遗产中扣减:子女为父母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日常开销等,属于履行赡养义务的支出,除非事先明确约定为借款或有书面凭证,否则法院不支持从遗产中优先扣除。建议大额垫付时签订借条或家庭协议。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可一并诉讼分割: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对近亲属的物质及精神补偿,不按遗嘱或法定继承分配,而是按均等原则在近亲属间分割。原告可在继承案件中一并主张,避免另案起诉。

  家庭录音可作为证据,但需注意合法性:本案各方均提交了谈话录音,法院作为参考。录音不得通过窃听、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且需保持完整性。家庭会议录音中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如张桂芳称“那房子给了你大哥”)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

  遗产范围以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为限:被继承人生前已出售并消费、转赠他人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本案中**房产虽售得364万元,但部分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剩余现金纳入遗产。建议继承人及时固定财产线索,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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