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王建国(化名)与黄东(化名)系老乡关系。黄东多次以工程项目为由向王建国借款。2021年12月3日,双方经对账签署《还款计划协议》,确认截至当日黄东尚欠王建国365万元,并约定:于2022年1月28日前还款200万元,剩余165万元于2022年7月20日前还清。协议签署后,黄东仅于2022年1月30日归还10万元、2022年8月6日归还20万元、2022年8月23日归还10万元,合计还款40万元,尚欠325万元。王建国多次催讨未果,且其爱人瘫痪住院、家庭生活困难,遂诉至法院,要求黄东归还借款本金325万元及相应利息。黄东部分认可欠款事实。
二、本案争议焦点
双方签署的《还款计划协议》是否合法有效,被告尚欠本金数额是否为325万元;
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被告是否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如何设计还款方案保障原告权益。
三、调解结果
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黄东向王建国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270万元,分四期支付:
2023年3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
2023年9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
2024年2月10日前支付90万元;
2024年8月10日前支付100万元。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如黄东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支付款项,王建国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黄东应向王建国支付剩余未付款的逾期利息损失(以剩余未付款为本金,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7,448.14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建国自行承担(已交纳)。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彭艳军律师作为原告王建国的代理人,在本案调解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果断启动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在被告多次拖延还款、原告家庭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彭律师迅速起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及工程款回款渠道,给被告造成实质性履约压力,迫使其主动寻求调解。
精准测算让步空间,促成双赢方案:原告原诉请本金325万元及利息,被告虽有工程收入但现金流紧张。彭律师结合被告的实际偿付能力,建议原告接受270万元打包和解(含本息),既避免漫长的诉讼执行周期,又帮助原告尽快拿到首期30万元解决医疗急需。
巧妙设计分期还款+违约加速条款:调解协议中设置四期还款计划,并约定任何一期逾期则全部未付款项立即到期,且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利息。该条款大幅降低被告事后违约风险,为原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执行保障。
争取有利的利息计算方式:虽未支持原诉请的全部利息,但12%的年利率(约合月息1%)在民间借贷司法保护上限内,且覆盖全部未付款项,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有效补偿了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
合理分配诉讼成本促成和解:原告自愿承担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合计约2.2万元),以换取被告接受270万元的总还款额及分期方案。彭律师向原告充分释明:相比可能长达数年的执行程序,前期费用让步可换来快速回款及违约保障,整体利益更优。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签署还款计划协议应明确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最初签署的《还款计划协议》仅约定了还款时间,未约定逾期利息或加速到期条款,导致被告拖延还款时原告缺乏直接制约手段。建议在借款或还款协议中增加“逾期则全部债务提前到期”及“逾期利息按LPR四倍(或年利率15.4%以下)计算”等条款。
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以打促谈”利器:对于有工程收入、有资产的债务人,起诉后第一时间申请查封其银行账户、房产或工程款,可有效逼迫其主动和解。本案正是依靠保全措施,使被告从“拖延”转为“积极协商”。
调解让步需平衡“短期回款”与“长期利益”:原告因家人患病急需用钱,彭律师建议适当降低总金额(从325万降至270万),换取被告首期30万快速支付及后续分期。对于现金流紧张的债权人,适度让步换取执行确定性是理性选择。
违约加速到期条款务必写入调解书/判决书: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必须附“任何一期逾期,剩余全部款项立即到期,并可申请强制执行”条款,否则被告仅逾期一期,原告只能就该期单独申请执行,维权成本极高。本案调解书第二条为标准示范条款。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LPR四倍:目前一年期LPR约3.45%,四倍为13.8%。本案约定12%年利率,合法有效且具有可执行性。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保留完整借款及还款凭证: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计划协议、收条等。本案中原告因持有完整的《还款计划协议》及还款明细,才能在诉讼中快速锁定欠款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