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吴某与被告冯女士系再婚夫妻。婚后,二人通过腾退吴某婚前所有的132号小房屋,并补足差价,购得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套1501号房产。后吴某于2018年6月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自愿将该房产变更为其与冯女士共同共有。吴某去世后,其子吴先生以法定继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案涉房产、丧葬费及抚恤金均由双方各分50%,并主张房屋居住使用权。被告冯女士委托彭律师应诉,提出原告存在严重侵害被继承人行为应丧失继承权、己方尽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不分等抗辩意见。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先生仅享有房产25%份额,被告享有75%份额,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额外房产补偿。
二、本案争议焦点
· 原告吴先生是否存在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是否丧失继承权;
· 案涉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如何认定;
· 丧葬费、抚恤金如何扣除合理支出并依法分割;
· 原、被告继承份额应如何分配。
三、法院判决结果
案涉房产由原告吴先生享有25%所有权份额,被告冯女士享有75%所有权份额。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1. 厘清财产属性,精准抗辩“婚前贡献”主张
针对原告主张132号小房屋系被继承人婚前财产、其贡献应视为产权置换的观点,彭律师提出关键抗辩:即便132号房屋对被继承人购得1501号房产存在288,564元的购房款贡献,但被继承人吴某已于2018年6月4日通过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申请》及《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自愿将1501号房产的产权人变更为其与冯女士共同共有。该加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合法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将被继承人对该房产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基于婚前财产贡献所形成的权益)以明示方式赠与或转化为夫妻共同共有。自此,整套1501号房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再存在任何婚前财产转化或个人份额。该观点得到法院采纳,为冯女士首先享有50%法定份额奠定了坚实基础。
2. 固定关键证据: 提交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照料证据等,主张原告丧失继承权、己方尽主要扶养义务,为多分遗产提供依据;
3. 精准抗辩诉求: 反驳原告居住使用、等额分割抚恤金等不合理主张,依法剔除不应纳入分割的丧葬支出;
4. 优化诉讼策略: 围绕再婚家庭继承特点,结合法律规定争取有利份额,最终帮委托人保住房产七成份额。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 再婚家庭需提前立遗嘱: 明确房产、存款等财产分配,避免法定继承引发亲属矛盾;
· 夫妻共同财产及时确权: 婚后购置房产可登记为共同共有,尤其是通过“加名”行为将婚前贡献转化或赠与为共有,能有效保障配偶合法权益;
· 尽赡养义务留证: 长期照料被继承人的医疗记录、生活照料凭证、证人证言等,可作为多分遗产的依据;
· 继承权丧失有法定情形: 故意杀害、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等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即便事后谅解,也需留存相关证据;
· 丧葬费抚恤金非遗产: 分割时先扣除实际丧葬支出,再按亲属关系紧密程度分配,并非必然等额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