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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缓刑一年

发布者:杜飞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0日 7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7月1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XX、杜X,安徽XX律师。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州检刑诉[2021]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2、章XX、王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薄XX、检察官助理徐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2、章XX、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XX,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单位中国XX公司代理人龚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尹XX、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XX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为证明指控的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庭后调整量刑建议为判处被告人李XX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辩护人杜X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李XX具备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从主观上讲,被告人李XX主观恶性不大。其属于过失犯罪,不存在主观故意,以前未受过任何处分,亦无违法犯罪记录;

2、从客观上讲,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除了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规则,还有一部分归因于当时的恶劣天气,该客观因素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因素;

3、被告人李XX具备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多次表示愿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5、被告人李XX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望法庭对被告人李XX在法定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1年7月8日晚,被告人李XX驾驶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从宣城市郎溪县驶往安徽省阜阳市,19时50分,李XX沿S81绕城高速下行线行驶至30KM+500M处,将车停在超车道内等待变道,致后方姚X1驾驶车辆躲避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姚X1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姚X1符合因交通事故暴力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李XX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庭审后,被告人李XX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2、章XX、王X达成赔偿协议,本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并已送达,且均已履行,姚X2、章XX、王X出具谅解书,表示对李XX的肇事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受本院委托,萧县社区矫正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李XX进行了全面调查评估,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李XX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一般,对所居住的村无重大不良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事件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死者家庭结构状况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劳务合同、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宣城市公安局122接处警记录单,补充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事故视听资料及视频制作说明,鉴定聘请书、皖龙图司鉴【2021】通鉴字第1283号、皖龙图司鉴【2021】法病鉴字第B184号、皖公立司鉴【2021】毒鉴字第1008号、1009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姚X2、姚X3、杨某、王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XX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XX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对方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李XX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杜飞律师(电话;15255108727),毕业于安徽大学,现执业于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