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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477元

发布者:杜飞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8日 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合肥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郊区城东XX邓小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0MA2MXOK40K。

法定代表人:夏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安徽XX律师。
被告:庐江县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黄山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XXXX4976846H。
法定代表人:丁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安徽XX律师。
被告:方XX,男,汉族,1953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合肥市XX公司(以下简称和XX公司)与被告庐江县XX公司(以下简称XX酒店)、方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被告XX酒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56477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XX酒店辩称:

XX公司与XX酒店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方XX不是XX酒店员工,其实施的行为不能代表XX酒店。

方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9年2月,和XX公司向XX酒店供货增白粉、乳化剂等洗涤用品。和XX公司提交7组报销凭证及物资(申购)入库单附销货清单及增值税发票载明,2017年3月10日核6405元,2017年8月9日核4720元,2018年2月10日核6780元,2018年3月12日核6988元,2018年8月12日核12340元,2018年10月28日核8180元,2019年4月2日核11064元,以上合计金额56477元。XX酒店会计高金芝(后划掉)、采购员方XX、保管员方XX等分别在上述报销凭证及物资(申购)入库单上签字审核确认。

法院认为: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和XX公司向XX酒店长期供应洗涤用品事实清楚,有销货清单、物资(申购)入库单予以证明,XX酒店相关责任人等亦在报销凭证上签字确认,本院予以认定。故XX酒店依法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下欠货款56477元。另和XX公司起诉方XX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方XX在报销凭证及物资(申购)入库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其作为XX酒店采购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和XX公司起诉方XX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

一、被告庐江县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XX公司货款56477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XX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2元,减半收取606元,由被告庐江县XX公司负担。

杜飞律师(电话;15255108727),毕业于安徽大学,现执业于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