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杜飞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8日 8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合肥市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郊区城东XX邓小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00MA2MXOK40K。
和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货款56477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XX酒店辩称:
和XX公司与XX酒店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方XX不是XX酒店员工,其实施的行为不能代表XX酒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至2019年2月,和XX公司向XX酒店供货增白粉、乳化剂等洗涤用品。和XX公司提交7组报销凭证及物资(申购)入库单附销货清单及增值税发票载明,2017年3月10日核6405元,2017年8月9日核4720元,2018年2月10日核6780元,2018年3月12日核6988元,2018年8月12日核12340元,2018年10月28日核8180元,2019年4月2日核11064元,以上合计金额56477元。XX酒店会计高金芝(后划掉)、采购员方XX、保管员方XX等分别在上述报销凭证及物资(申购)入库单上签字审核确认。
法院认为:
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和XX公司向XX酒店长期供应洗涤用品事实清楚,有销货清单、物资(申购)入库单予以证明,XX酒店相关责任人等亦在报销凭证上签字确认,本院予以认定。故XX酒店依法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下欠货款56477元。另和XX公司起诉方XX承担付款责任,本院认为方XX在报销凭证及物资(申购)入库单上签字的行为系其作为XX酒店采购员履行职务的行为,故和XX公司起诉方XX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案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