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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缓刑三个月

发布者:杜飞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1日 3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4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X,安徽XX律师。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2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及辩护人杜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王XX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南北一号高架由北向南行驶至龙川XX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提取王XX血液样本送安徽省全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鉴定,王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XX的供述;证人刘X的证言;驾驶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和查获视频;涉案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X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处以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辩护人提出王XX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意见,希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XX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从轻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与以上相同的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判决:

被告人王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杜飞律师(电话;15255108727),毕业于安徽大学,现执业于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建筑工程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合肥
  • 执业单位: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工程建筑、交通事故、劳动纠纷、海事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