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兴兴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3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某,男。
原告某某银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诉被告巫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巫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欠款本金99996.14元、利息23011.71元(以99996.14元本金为基数按照12%年利率计算的借款期限内361天的利息12032.87元及自2019年1月16日逾期至2019年7月31日共196天按照18%年利率计算的罚息9799.62元和复利1179.22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某某银行借款本金99996.14元、利息12032.87元及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被告巫某负担(诉讼费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