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吴兴兴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9日 2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70000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以临时资金周转为由,分别于2011年9月6日、2011年11月5日、2015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000元、10000元,合计借款金额为70000元。
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3张。
鉴于原被告系邻居,且关系较好,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资金困难为由让原告宽限几日,原告碍于情面多次给予被告宽限期。
然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偿还上述欠款。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