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7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2021年5月26日,程先生在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的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幸受伤,导致尿道损伤。程先生随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被诊断为尿道球部断裂和尿道狭窄。2021年8月18日,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程先生的伤害属于工伤。2023年7月1日,衢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程先生构成六级伤残。程先生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XX公司发生争议,遂委托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的周雪莹律师代理此案,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件审理: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并指定仲裁员于洋组成独任庭。2023年9月6日,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周雪莹律师代表程先生出庭,XX公司也派出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程先生与XX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已解除,程先生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仲裁委员会支持程先生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裁决XX公司支付程先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5916.67元。同时,仲裁委员会还支持了程先生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的请求,分别裁决XX公司支付13188.82元和4851.06元。对于程先生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驳回。
案件意义:本案的成功体现在为程某某先生争取到了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周雪莹律师的专业代理和仲裁委员会的公正裁决,确保了工伤职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和法律保护。此案也提醒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应及时履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