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1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2020年10月15日,李某某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李某林先生驾驶的浙江XX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所有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先生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先生因伤势严重,导致重度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给其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痛苦。李某某先生通过法定代理人李XX先生,委托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的严文天律师和周雪莹律师代理此案,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35168.16元。
案件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莹律师,被告李某林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被告人保金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林先生与李某某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可按双方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进行分摊。法院酌定由李某林先生赔偿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及其他合理损失的60%,并由人保金华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意义: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在为李某某先生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更在于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通过周雪莹律师的专业代理,李某某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此案也提醒公众,面对交通事故,应当依法维权,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