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1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2020年10月26日,许女士与杭州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书》两份及《品牌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XX公司为许女士在安徽省六安市xx县和合肥市xx区设立的自营餐饮项目提供运营指导服务,并授权使用“快乐方程式”商标。许女士向XX公司支付了运营指导费、核心技术费、品牌授权费及保证金共计282000元。后因XX公司未能满足特许经营条件,许女士未实际开店经营,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费用。许女士委托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的周雪莹律师代理此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莹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贵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合同具有特许经营服务的性质,XX公司在合同签订时不具备“两店一年”等条件或指导能力,许女士基于此要求解除合同,XX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故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考虑XX公司的履行事实及合同对终止履行约定的违约条款等,本院酌情确定XX公司应返还费用151000元。段某某作为XX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意义: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在为许某某女士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更在于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效率。通过周雪莹律师的专业代理,许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此案也提醒公众,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和条件,避免因对方的不实承诺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周雪莹律师的专业代理下,许女士成功地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