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张某某先生为湖州A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提供垃圾清运服务。2020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某先生与A公司确认的服务费用总计为235180元,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先生出具了总欠条。后续合作中,至2023年6月16日,双方再次确认服务费用总计为289010元。A公司以车辆抵款和现金支付的方式共计支付了90000元,剩余199010元一直未付。张某某先生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的周雪莹律师代理此案,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剩余垃圾清运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审理: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因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给两被告,遂转为普通程序,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并在2024年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先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雪莹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公司及汪某某先生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先生与A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张某某先生已履行合同义务,A公司未支付剩余报酬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汪某某先生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张某某先生剩余报酬款19901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汪某某先生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意义:本案的成功不仅体现在为张某某先生追回了应得的服务费用及逾期付款利息,更在于彰显了法律对合同履行的严格约束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周雪莹律师的专业代理,确保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此案也提醒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