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的四川小伙熊某,在18年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双方约定月薪7000元/月。
半年之后,公司的HR和直接主管找到了熊某,告诉他由于“不能胜任工作”,将被公司辞退。第二天,熊某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但公司一直没有出具书面辞退文件,也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8年8月中旬,熊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败诉。之后,熊某委托劳律师向法院起诉。
在庭审中,原告诉称:劳动仲裁认定原告自动离职,没有采信单位口头辞退原告,该劳动仲裁裁决错误。请求判决确认单位和熊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200元。而被告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职工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主管领导口头辞退原告的行为,可以代表公司的辞退行为。被告单位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反驳证明,公司人事和直接主管领导的口头辞退,不代表公司的行为。
最终,双方和解处理,鉴于职工的入职时间是2018年1月5日,离职时间是2018年8月3日,工龄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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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