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佩瑜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3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XX诉被告苏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XX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杨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