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顺义区居民,因对区政府处理其厂房政策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直接裁定驳回刘某的诉讼,刘某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开庭裁定维持原判决。
二审判决生效后,刘某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备申请再审,那么,刘某该如何申请再审呢?
第一、刘某应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因此,本案刘某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刘某是否可以委托别人代为申请再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刘某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三、刘某申请再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如果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有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提交委托手续;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4、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5、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6、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7、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四、如何书写再审申请书
当事人提交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3、具体的再审申请请求;
4、再审申请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与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签名、手印或者盖章;
7、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五、申请再审的日期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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