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 A 提起公诉。经查,上线人员 B 为偿还债务,在多地开设流动赌场,被告人 A 受雇为赌场提供放哨、接送赌客等服务,参与两次作案,每次获报酬 200 元,共计违法所得 400 元。案发时赌场被当场查处,现场查获赌资二十余万元,A 被现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 A 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辩护思路
作为被告人 A 的辩护人,我重点从以下维度展开辩护:
1.地位定性辩护:紧扣《刑法》第二十七条,指出 A 仅为外围服务人员,既非赌场经营者、出资者,也未参与场地布置、抽成分配等核心运营,其参与与否不影响赌场存续,系典型从犯。
2.情节轻缓论证:提交 A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结合其供述说明其系因生活所迫临时参与,主观恶性极小;且获利仅为固定小额报酬,与赌资规模、抽水数额无关联,社会危害性有限。
3.法定情节适用:强调 A 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符合从宽处理条件。
4.缓刑可行性支撑:援引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证明 A 适用非监禁刑社会危害性小,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三、辩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 A 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告人成功避免实刑,回归家庭与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