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上诉人提起公诉。经查,2023 年 10 月,上诉人因需资金周转,通过网络与他人建立联系,将其名下贸易公司对公账户 U 盾、密码及相关证照复印件出借,供对方用于资金结算。该账户累计结算资金 200 余万元,其中涉及 10 名被害人被诈骗款项 41 万余元。上诉人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后因无法联系被列为网逃抓获,案发后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1.5 万元。公诉机关以其情节严重为由,请求依法判处。
二、辩护思路
作为上诉人的辩护人,我聚焦量刑情节精准辩护,核心思路如下:
自首情节专项论证:提交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等证据,指出上诉人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前往说明情况,虽后续因客观原因失联被网逃,但无逃避侦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的本质特征,应认定自首。
酌定从宽情节挖掘:强调上诉人为个体经营者,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出借账户系轻信他人能办理贷款,主观上非积极追求犯罪,恶性较小;且主动退赔部分损失,已尽力弥补被害人损害。
证据关联性抗辩:对控方提交的涉案资金流水等证据,重点厘清上诉人对资金性质的认知边界,虽不否认客观帮助行为,但凸显其主观认知的间接性与情节的可宽恕性。
三、辩护结果
一审法院全面采纳自首、初犯偶犯、主动退赔等辩护意见,认定上诉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结合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退赔款已发还被害人)。二审虽纠正自首认定,但基于上诉不加刑原则未加重刑罚,辩护成功实现量刑优化,平衡了法律惩戒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匹配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