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云龙律师 00:00-23:59
丁云龙律师
明昭天下,理通四海;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870771319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在校生盗窃案不起诉成功案例

作者:丁云龙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9次举报

一、案情简介

某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 C 系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2024 年 4 月某日,C 在学校宿舍临时起意盗窃同学财物,从宿舍楼 2 楼至 6 楼,在某寝室窗沿摸到钥匙后开门,盗走被害人 D 的黑色笔记本电脑及配套充电线,后将物品藏匿于自身行李箱。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 6300 元。

当日,C 在学校宿舍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被盗物品,次月发还给被害人。2025 年 4 月,C 近亲属赔偿被害人 4000 元并取得书面谅解。公安机关以 C 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后,C 持续处于取保候审状态。

二、辩护思路

作为 C 的辩护人,我围绕 “情节轻微、无需刑罚” 核心展开辩护:

  1. 法定从宽情节论证:紧扣《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强调 C 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构成坦白;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提交 C 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张依法从宽处理。

  1. 主体特殊身份辩护:突出 C 系全日制在校学生,犯罪时刚成年不久,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且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显著较低。

  1. 损害修复情况佐证:提交赔偿转账记录及被害人谅解书,证明 C 已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消除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危害;同时说明被盗物品已及时追回发还,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

  1. 社会危害性评估:结合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指出 C 平时遵守校纪校规,此次系临时起意,并非预谋犯罪,适用不起诉更利于其完成学业、回归正常社会生活,符合教育挽救优先原则。

三、辩护结果

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 C 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在校生身份及赔偿谅解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 C 不起诉。C 得以继续完成学业,避免刑事处罚对其人生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丁云龙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7
  • 江西井冈(赣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7年
    • 18870771319
    • 江西井冈(赣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 用户采纳

      17次 (优于93.95%的律师)

    • 用户点赞

      58次 (优于98.3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1068分 (优于95.75%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82篇 (优于99.78%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云龙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3295 昨日访问量:41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